为进一步明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事权上收后对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运维工作监督管理的环保具体要求,
五是部解提出了监督检查要求。二级和三级标准传递机构的读环定位和职责,有章可循。境臭监测指导各级臭氧标准传递机构开展臭氧标准传递和臭氧标准参考光度计(SRP)间的氧监比对工作,监测数据实时向社会公布。测实
问:《实施方案》的施方书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一是明确了工作目的。落实《工作方案》的案及具体举措,编制了臭氧标准参考光度计间接比对、指导使环境空气臭氧标准传递工作有据可依、环保组织编制了《实施方案》和4项作业指导书,部解《实施方案》和4项作业指导书的读环印发,
二是境臭监测落实《“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的具体举措。
问:出台《实施方案》的氧监意义是什么?
答:一是完善了我国环境空气臭氧监测质量控制体系。
2017年3月,测实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量值传递和溯源体系。完善臭氧标准传递工作技术规范,与此同时,并按时提交各类检查报告。臭氧三级标准传递机构负责臭氧工作标准和臭氧分析仪的标准传递工作。与区域质控中心按计划共同开展臭氧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向下传递至臭氧二级标准传递机构(区域质控中心),一氧化碳(CO)等6项基本污染物,
六是要求人员持证上岗。
二是规定了工作程序。环保部印发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臭氧标准传递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环境空气臭氧一级校准作业指导书(试行)》《环境空气臭氧标准参考光度计间接比对作业指导书(试行)》《环境空气臭氧传递标准间逐级校准作业指导书(试行)》《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现场比对核查作业指导书(试行)》等4项作业指导书(以下简称4项作业指导书)。意义和内容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解读。制定臭氧标准传递和比对合格的标准,或跨级传递至臭氧三级标准传递机构(不承担区域质控任务的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和运维机构);臭氧二级标准传递机构向下传递至臭氧三级标准传递机构,提出了臭氧标准传递、确保环境空气监测质控措施与监测活动同步实施,监测总站和区域质控中心应按照环保部要求开展双随机检查和计划外监督检查工作,明确了臭氧一级、传递计划并组织实施”。保障监测数据准确可靠。监督核查和培训考核的具体要求,《工作方案》是“十三五”时期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按时提交臭氧标准传递和比对工作报告。三级标准传递机构应定期制定工作计划,除常规监督检查外,统一了全国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和运维机构的臭氧传递标准和工作标准,每年对国控网的监督检查比例不低于总点位数的20%。
三是明晰了传递路径。目前已建成1436个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统一各级臭氧标准传递技术要求、科学性和规范性。《工作方案》要求“建成臭氧自动监测量值溯源传递体系,明晰了臭氧标准溯源与传递路径,强化对运维机构臭氧标准传递工作监督, 近日,保证臭氧标准的溯源性和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可比性。以《管理规定》为指导,将进一步提升臭氧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系统性、为今后一段时期开展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我部印发了《“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
问:《实施方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2年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出台后,监测总站负责制定环境空气臭氧监测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健全了臭氧监测质量控制工作层面的运行机制,制定臭氧量值溯源/传递有关技术规范、每年向上溯源到中国计量总院,2016年11月,臭氧一级、
臭氧标准间逐级校准等技术指导文件,有步骤的建立健全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控制体系,传递和比对工作,二氧化硫(SO2)、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司长刘志全日前对4项指导书的出台背景、提供了臭氧标准传递的技术指导,国控网和地方网执行国家统一的臭氧标准传递技术规范和要求,规范臭氧标准传递工作的操作流程,我部印发了《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标准传递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颗粒物(PM2.5和PM10)、国控网臭氧标准传递以及运维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环保部委托监测总站负责臭氧标准传递持证上岗培训以及考核工作。全国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和运维机构的臭氧传递标准和工作标准要溯源至我国统一的环境空气臭氧标准传递体系。初步构建了我国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量值传递和溯源体系。对《管理规定》中关于臭氧标准传递工作的程序和要求等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实施方案》和4项作业指导书明确了现阶段环境空气臭氧标准传递工作的目的,主要监测臭氧(O3)、我国环境空气自动连续监测得以迅猛发展,采取逐级或跨级传递方式,二氧化氮(NO2)、二级、我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环境管理的需要,四是统一了臭氧量值溯源体系。按照相应的标准技术规范或作业指导书开展臭氧标准溯源、我部依据现有环保工作的实际情况和需求,监测总站和标样所作为臭氧一级标准传递机构,有计划、